让我们首先看一看第一个假设。他者在人与人关系中的首出性是全部勒维纳斯哲学的根本所在。坦白地说,他者的这种首出性建立不了任何关系,因为,从处于分离状态的我出发,他者是一绝对的外在性。在此意义下,他者与任何关系都没有瓜葛。这一非关系规定着外在性本身。[20]
由于这种非关系,他者在他面容内的“现身”反抗着所有的形式直观甚或倾听。事实上,面容是不显现的,它不是现象,而是神显。但这面容为谁而显?《大全与无限》的令人叫绝的分析,以及《异于存在或别于本质》都告诉我们,面容乃是正义之主的面容,这个正义之主教育人且只以伦理的方式进行教育:他禁止谋害并命令正义。那么这种教育,这种命令与友爱有何关系?让我们首先感到诧异的是,友爱的互相性与命令的非平等性形成了反差。自身确实因为他者而被“委以责任”。但由于命令的首出是因他者使然,自身只能以宾格的形式联系着命令。责任的委派所面对的因此只能是受召之我的被动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弄清,为了听到和接受,命令不应该要求某种回答来作为面对面的非平等性。从字面的意义上说,不可补偿的非平等性中断了给予和接受之间的交流,使教育因面容而与关怀无涉。如果交流中的给予能力受制于他者的首出地位,这样的教育又如何能反映在给予和接受的辩证法内?如果善不是根源,那根源又能是什么呢,这善只能来自这样一个人,他不至于讨厌自己以至于听不见他人的命令?令我们惊奇的是,这里所说的善实际上在许多语言中既指行为目标的伦理质量,也指人向着他者的伦理质量,就好像行为不能被认为是好的,如果它不是为了他人,为他人着想。我们现在当考察的,就是这一着想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