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知道,如果我们是忠于辩证法,如果我们承认辩证法之最高的一般原则,如果我们不是用折中主义来曲解辩证法的话,那我们不论在动态或静态(相对的)的研究里,都要贯彻辩证法,不能在“某些场合”又抛弃了辩证法。因为辩证法是一般的法则,不是特殊的,只适用在所谓的“动态”里的东西。固然,辩证法是吸收和扬弃了形式逻辑的结果,然而是消化了的吸收,是作为材料而吸收,不是整个的保留下来。叶青就是把吸收理解作单纯的保留,结果自然要产生他的折中主义。这请读者看四卷二期,此处不多说了。在内因论和外因论上也是一样,如果我们已承认内因是本质的,“没有内在的矛盾,外因无如之何”,如果我们承认了这是一般的最高原则的话,我们就不能说在某些特殊场合又以外因为本质。固然,“一般之中有特殊”,但这里要注意的是“之中”,而不是“之外”。这就是说,一般的东西,常常要以特殊的形式表现出来,世界上绝没有单纯的作为一般的存在物。因此,所谓“一般之中有特殊”,是指用特殊的形态表现出来的一般的东西,而不是指那独立在一般之外的特殊。一般和特殊也是一个辩证法的统一,没有单纯的一般,同时也没有在一般之外的单纯的特殊物。辩证法不是诡辩论,诡辩论才会在承认一般的东西之后,转一个弯又用特殊的东西来把它否定了。辩证法是要把握两者间的统一。叶青由于这样的一种诡辩的手腕,在中国的问题上否定了内因的一般的本质性,这样来成就他的折中主义,这样来辩护他的“中国老师”(叶青用过的话)任曙、严灵峰们的外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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