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共有十三款,主要有以下几条:①中国割让香港岛。从此以后,香港就成为英国侵略中国的军事和商业基地。②中国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在这些通商口岸,英国可以派驻领事等官。这样,封建中国的门户被打开了。③中国赔款两千一百万银圆。④中国抽收进出口货的税率,要“秉公议定”。这就是协定关税的开始,有了协定关税的特权,英国资本家可以在中国市场上大量出售商品,来排挤中国的手工业生产,控制中国的市场,并且可以从中国掠取大量廉价的原料。⑤英国商人在各口岸可以自由地和中国商人交易,不受任何限制。从此英国商人可以自由地和中国商人接触,选择和培养他们的代理人。
1843年英国政府又强迫清政府订立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附约,其中除了具体地规定了《南京条约》的一些细则,还增加了一些新条款,主要有:①领事裁判权,规定凡英国人和中国人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这就是说英国人在中国犯罪,不受中国法律制裁,有这一条规定,侵略者就可以在中国领土上横行无忌了。②片面的最惠国条款,规定中国政府“将来设有新恩施及各国,应准英人一体均沾”。根据这个条例,任何侵略者在中国获得特权,英国同样可以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