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 年9 月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 年2 月2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1 年4 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 年6 月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本书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章“税款征收”规定: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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