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征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核心就是避免歧视,它是实现贸易自由化最为重要的原则,因此,最惠国待遇原则表现出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和同一性的特点。世界贸易组织的任何成员,都可以享有其他成员给予任何国家的待遇。每一成员既是给惠者,也是受惠者。由于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立即和无条件性,每一成员自动享有其他成员给予其他任何国家的最惠国待遇。但享有最惠国待遇,仅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由于最惠国待遇具有的上述特点,在实际适用中,存在着双边谈判、多边受益的搭便车情况。
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普遍性。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货物贸易的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相互性。每一成员既是给惠者,也是受惠者,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有最惠国待遇的权利。
自动性。最惠国待遇的自动性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上。当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这种优惠。“无条件”指的是无需“相应的补偿”,如规定受惠国想要享受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各种优惠、特权或豁免,受惠国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补偿”作为回报,就是有条件的了,而最惠国待遇是不要求补偿作为回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