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能否被纳入国家学制系统,是特殊教育自身地位与受重视程度的深切反映。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针对旧教育遗留下来的一系列问题,率先开始了学制改革。1951年,政务院出台《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关于新中国学制改革的基本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关于学制改革的文件,特殊教育被史无前例地纳入学制系统。《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将特殊教育学校纳入学制系统,意味着特殊教育真正进入国民教育体系,打破了人们长久以来将特殊教育归类于慈善救济事业的固有观念。与民国时期特殊教育游离于学制体系边缘的窘况相比,这标志着教育系统中特殊教育独立地位的确立。
特殊教育学校被写入国家学制改革之列。关于聋哑、盲这两类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与发展,特别是具体的学制问题,教育部承认“关于盲哑学校的方针、任务、课程、学制、教材、教职员工编制,我部尚无明文规定”[3]。1953年,《教育部关于盲哑学校方针、课程、学制、编制等问题给西安市文教局的复函》建议这两类特殊教育学校可以参照苏联盲哑学校的办法,在学制上增加预备班。在普通小学的六年之外,盲校学生可加半年预备班来学习盲文,熟习学校环境,掌握日常生活的知识。聋哑学校学生可增加一至两年来学习看口、发音、识字、手势、日常会话和生活知识等。1954年,《教育部关于盲聋哑教育方针、课程、学制、编制等问题给山东省教育厅的复函》再次指出:“关于入学年龄,各校多不一致。事实上多数是从9足岁到15足岁……但也不能严格限制,个别有特殊情况的还得酌量照顾。”“我们认为目前问题的重心不在于作行政上的硬性规定,而在于积累教学上的经验加以总结。”[4]